花蓮港務局資訊安全政策
97年 9 月5日制訂
文件編號:IS-A-01
文件版本:1.0
一、 依據:
(一)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三) 交通部資訊安全政策。
二、 目的:
落實電腦作業安全、維護資料正確、加強作業穩定,確保資訊之完整、可用與機密性,以提升作業效率及服務品質,促進本港營運發展。
三、 適用範圍:
本政策適用對象為本局員工、接觸本局業務資料之外機關人員、航商、貨主、委外服務廠商人員及訪客。
四、 資訊安全政策聲明:
花港發展 人人有責。
資安防護 你我之責。
五、 實施政策:
(一) 資訊安全管理範圍內之資訊資產定期清查、分類分級與進行風險評鑑及處理,擬訂及實施防護措施;並制訂營運持續計畫且定期演練,以確保重要資訊業務於重大災害發生時能於預期時間內恢復作業。
(二) 嚴格管理各種可攜式儲存媒體設備使用。
(三) 採取安全措施,保護通訊設施之資訊交換。
(四) 嚴格網路控管,防止各類惡意程式與電腦病毒入侵。
(五) 避免資通安全人為疏失,遵守資訊存取建立控制程序。
(六) 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安裝未經授權電腦軟體。
(七) 落實資訊安全政策,加強員工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
(八) 發現資訊安全事件或疑似資訊安全事件,應進行通報並由相關人員儘速處理。
(九) 違反本政策與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依相關法規或本局懲處規定辦理。
相關安全規範另依「資訊安全手冊」文件執行。
六、 權責:
(一) 本局由資訊推動小組負責重要資訊安全事項之協調與審議。
(二) 本局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負責制訂資訊使用與安全管理相關規範。
(三) 本局各單位主管對本政策及相關規範應負督導執行之職責。
(四) 本局員工應充分了解本政策及相關安全規範,並克盡保護本局資訊資產安全之責,於日常作業中應確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檔案法」、「著作權法」及其他資訊安全相關之法令,並依照本局各項資訊作業規定辦理。
(五) 接觸本局業務資料之外機關人員、航商、貨主、委外服務廠商人員及訪客,亦應遵守本政策。
七、 發布實施:
本政策應由專責單位進行維護,依業務變動、技術發展及風險評鑑的結果進行檢討,提報資訊推動小組審查後,陳 局長核定後公告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