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SARS防疫措施之處罰法源依據-2003.5.15

應遵守事項 違反之處罰 適用法條
特定運輸工具與其所載人員,及該運輸工具所載物品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衛生主管機關所施行之檢疫,例如入境旅客不得拒絕測量耳溫或體溫
  1.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5條第2項
  2.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2項
醫護人員執行職務一律戴口罩
  1.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可以強制執行
  3. 其屬公務人員者,另可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處
  1. 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2項
  2. 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3款
  3.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4.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22條
醫師及醫療院所應盡通報義務
  1. 醫師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2. 醫療院所併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3. 醫師移送懲戒:停業處分、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醫師證書
  4.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董事、負責醫師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5. 其屬公務人員者,另可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處
  1. 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
  2. 傳染病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3. 醫師法第25條、第25條之1
  4. 醫療法第84條第1款
  5.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22條
醫師及醫療院所不得拒絕病人就診及提供服務
  1. 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
  2.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董事、負責醫師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3. 其屬公務人員者,另可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處
  1. 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3款
  2. 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1款
  3. 醫療法第84條第1款
  4. 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22條
私立醫院、醫事人員不服徵用或徵調
  1.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董事、負責醫師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1. 傳染病防治法第15條第3項
  2. 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1款
  3. 醫療法第84條第1款
明知自己感染SARS,故意致傳染於人
  1.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1. 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3項
  2. 刑法第192條第2項
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衛生主管機關所為檢驗、診斷及處置之妨礙或拒絕
  1.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1. 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2項
  2. 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3款
病人轉診時未告知轉診醫院曾在高危險醫院或特定場所就診之紀錄
  1. 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處罰
  1. 傳染病防治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2. 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3款
對於政府徵用空屋、防疫器具、設備及車、船、航空器,予以拒絕、規避或妨礙者
  1.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7條
  2.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3項
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予以拒絕、規避或妨礙,或隔離期間未遵行各及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
  1.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移送懲戒:停業處分、廢止執照或廢止醫師證書
  3. 其屬公務員者,另可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予以懲處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8條第1項
  2.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2項
  3. 醫師法第25條、第25條之1
  4. 護理人員法第35條
  5.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條、第22條
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SARS,未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
  1.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1項
口罩、隔離衣之產商囤積或哄抬物價
  1. 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1.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2.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
對於非屬藥物而為具醫療效能之宣傳者
  1.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 標示具有醫療效能之物品?入銷燬
  1. 藥事法第69條
  2. 藥事法第91條第1項
利用書刊資料保證特定藥物具有治療之效能或性能
  1.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該藥物許可證
  1. 藥事法第68條第2款
  2. 藥事法第92條第1項
  3. 藥事法第96條
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刊播有關藥物廣告者
  1. 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該藥物許可證
  1. 藥事法第66條第1項
  2. 藥事法第92條第1項
  3. 藥事法第96條
傳播業者刊登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
  1.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2. 經限期停止而繼續刊播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3. 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藥物許可證
  1. 藥事法第66條第2項
  2. 藥事法第95條
  3. 藥事法第96條
未遵循地方主管機關封院之管制,例如違反和平醫院封院之管制
  1.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1. 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
  2. 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
國內口罩如有不足,經濟部得暫停其輸出
  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1. 貿易法第6條第1項
  2. 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
搭乘捷運、鐵路或公路客運等大眾運輸工具旅客未依指示配戴口罩或拒量體溫
  1.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2項)
  2. 其屬在大眾捷運拒戴口罩者,處1千5百元以上7千5百元以下罰鍰。(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
  3. 其屬在鐵路拒戴口罩者處6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鐵路法第70條)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5條第2項。
  2.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2項。
  3. 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1項。
  4.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
  5. 鐵路法第57條。
  6. 鐵路法第70條。
市公車、公路客運及計程車之司機未依指示配戴口罩
  1. 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2項)
  2. 停止部分營業、廢止營業執照。(公路法第47條)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5條第2項。
  2.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2項。
  3. 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1項。
  4. 公路法第47條。
對於衛生署公告徵用由國外輸入之口罩,予以拒絕或妨礙者
  1.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7條
  2.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3項

註:

  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未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3. 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第3項規定「明知自己感染本法所定傳染病之病人,故意致傳染於人者,應依相關法律論刑。」
  4. 因此,違反防疫措施,有符合上開構成要件者,應依上開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