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數位學習成果評量實施原則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制(訂)定 )


    
   
一、為提升數位學習成效,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
    人員數位學習推動方案」肆、二(二)2.規定,訂定
    本實施原則。
二、各機關(構)實施數位學習成果評量,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學習成果評量得視教學目標、課程性質及業務需
        要,以多元方式實施。
  (二)學習成果評量應於課前提供清楚之資訊說明,如
        評量方式、及格標準、評量結果之處理等。
  (三)學習成果評量應能依學習者之能力及需求,協助
        學習者萃取綜整教材重點、激發創意思考,並應
        用於實際工作或生活。
  (四)學習成果評量之結果,應能作為登錄公務人員終
        身學習時數之依據。
  (五)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上線時間至少達該數位課
        程總時數之半數,並通過學習成果評量,始得登
        錄學習時數。
  (六)數位學習成果評量方式可包含線上學習紀錄、實
        體測驗、線上測驗、作業或練習活動等,並以評
        分比例計算。但通識性課程得以實際上線時數為
        之。
  (七)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就性質特殊之數位學
        習課程,依學習者之學習狀況及實際上線情形登
        錄學習時數。